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及期限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更多相關健康保險費補助資訊請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BRoNZc8vTU%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失業之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補助標準及期限
- 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 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個月,但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亦可最長補助9個月。
補助方式
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 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於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例:趙先生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子女2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趙先生參加健保,趙先生嗣後因非自願離職退保,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趙先生及其子女2人符合上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趙先生及其上述2名子女共計3人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更多相關健康保險費補助資訊請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BRoNZc8vTU%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