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請務必向原公司確認已退保,避免申請時被退件及舟車勞頓的麻煩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給付的標準與期限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三、請領手續
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相關表單列印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
-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給付的標準與期限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三、請領手續
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相關表單列印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