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及期限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相關申請表格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cYKblVIMgrw%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 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及期限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相關申請表格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cYKblVIMgrw%3d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